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格式合同,均将被认定为无效:一方面,如果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依照合理原则适当免去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反而加重对方责任、过分限制对方的核心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格式合同的供应方试图排除对方的重要权益;
再者,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的当事人为未成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并未表达出当事人真正、自愿的意愿;
此外,如果所订立的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甚至违背社会普遍认知和善良风俗的原则,都将导致所订立的合同被判无效。
最后,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与相对人蓄意勾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订立该合同时,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