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出现争议时,需要运用适当且公正合理的策略去化解问题。
依据行业规范,在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各类争议时,通常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加以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在争议产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地展开对话,互相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无需借助第三方力量,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便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