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雇主与雇员双方可以在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就制定保护雇主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然而,享有竞业限制权利的人员仅限定为雇主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具备高级专业技能的员工以及其他负有特殊保密责任的人员。关于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领域及期限等内容,都需要由雇主与相关雇员共同商定,且双方都需遵守并不得违背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劳资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对于上述指定人群若是前往他处寻求与原雇主存在生产或运营同种产品、开展相同服务的具有竞争性质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抑或是自行创办企业展开同样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其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长度最多不能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