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拘留实施期间,案件举报者不可擅自撤回投诉,唯有获得合法授权之机构方可注销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由人民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之裁定,除非由具备相应权限之机构予以撤销,否则拘禁不能以任何方式中断或停止执行。换言之,如果在制裁前,受害方能够体谅并宽恕违法行为者的行为,警方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惩罚。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已对案件做出了处罚决定,即使受害者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并放弃追究责任人,处罚亦无法被撤销或修改。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