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有此类问题,可向县级或更高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解决,因为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我们引用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例以作依据,即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当国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批准之后,才能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要将征收的范围、土地的现状、征收的目的、补偿的标准、安置的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为期至少三十天的公示,以便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来修订该方案。
同时,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也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完成上述所有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才能够正式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