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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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拆迁发生纠纷可以找政府,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维权请求之前,需要先收集相关证明拆迁纠纷确实存在,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若是对农村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依旧不清楚,可以查阅此文。
农村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农村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1、农村拆迁发生纠纷可以找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3、征地补偿及拿到分割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才可以确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征地多少亩以上由国家批准?

1、不管征地多少亩以上,都需要由国家批准,只是批准的机关不同。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对征地补偿不服,需要召开听证会吗?

1、对征地补偿不服,不一定需要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农村地区若是发生拆迁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维权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方式,都最好是收集相关证明拆迁纠纷存在的证据。若是对农村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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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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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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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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