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涉及的赔偿事宜,其主要责任几乎均需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此类赔偿标准的范围囊括了诸如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交通费用等等有关工伤所产生的实质性费用。若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导致身体残疾,还须额外支付诸如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款项的核算将会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个人薪资状况、治病费用等一系列具体因素而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关于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的金额,就将依据伤残等级,并以劳动者月度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十级伤残对应的补贴金为7个月的劳动者月度工资;接着是九级伤残对应的9个月劳动者月度工资,依此类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