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是故意的,我都后悔死了怎么跟这种人合伙了,我想问后期会存在什么隐患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1)形成判决和裁决,如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判决,但不包括给付判决或裁决、确认判决。另外,调解书与和解书一般也不包括;(2)法院执行部门作出的拍卖和以物抵债裁定。本题中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散伙协议不能产生物权效力。A错误。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属于给付判决而不属于形成判决,不属于第28条所谓“法律文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只有在丙办理了法院判决中指定的过户手续,物权才会发生变动。B错误。丙未履行法院给付判决,涉案房屋仍属于其所有,在其死亡后该房屋所有权由其子丁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丙死亡时继承开始,丁即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C正确。D选项,《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赠与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应当采纳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的规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先由丙过户到丁名下,再由丁过户到戊名下,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