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对于部分劳动仲裁决议持有异议时,其需自收到裁决书之次日起计算,以十五日为限向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用人单位若对部分仲裁决议持异义,仅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可进行,例如寻求劳动报酬、对应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性补偿或赔偿金的情况,在该类纠纷中,争议额度未超出所在地区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范围;又比如因落实和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争议,此种情况下的劳动仲裁判决即视为终极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对此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