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面临破产困境之际,原则上并不需直接偿还给股东相应款项。在公司步入破产阶段,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妥善处置企业的资产及负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仅受限于其实际投资金额,即承担有限责任。破产清算工作的核心便是先偿付企业拖欠的各类债务,包括员工薪资、税务缴纳、债权人资金等方面。待这些债务全面清偿完毕之后,如若企业仍有剩余资产,方可根据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有所规定:在首位处,破产财产须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
(2)破产企业所欠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破产企业所欠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参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