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诉案件,通俗地讲即是刑事公诉案件,它依据法律规定,由各级检察机构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启动的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案件中,绝不可进行调解。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完全归属人民检察院。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其起诉权被视为司法权威的象征,私人不得擅自干涉,因此不允许私了。即便在公诉案件中,双方法律实体的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但检察机构仍有权提出公诉,人民法院依然能够根据相关程序作出裁决。公诉案件私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丝毫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益。相反的,自诉案件则可能在法院的组织下实现调解,因为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自诉人权的行使,因此,自诉人有权力撤销自诉或者接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的结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指的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并提交审查的案件,以及针对自身侦查终结的案件,当认定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被告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的诉讼行为。这便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行使的一种诉讼权益,普遍称谓为"公权"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