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福利,由于此原因使员工终止了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雇主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员工在当前雇主处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需要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