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需具备特殊身份,即他们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中的员工。这些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中担负一定职务,或由于工作需求,需要对单位财务进行主管、管理以及经手的非国家工作者。例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理人、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会计师、出纳等职位上的工作者,若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以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们便有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嫌疑。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到的“单位”并非仅限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包含依法建立并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同时,也包含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