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被纳入安全管理者范畴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的经理级领导;
3.专职安全总监及安全主任;
4.基层安全管理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序列中的首要代表,主要负责人即为其所在机构安全生产方面的首要责任承担者,需对本机构的整体安全作业环境和运营流程保持全权负责。而其余负责人则根据各自的职务职能权限,并针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环节和事务承担相应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职责。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