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时,其所负担之债务通常需借助该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清偿。而若公司现有财产无力全数偿还这些欠款,按照惯例,股东则需要在其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范畴之内,对公司所负有的债务负责。之所以如此,主要源于有限责任公司所秉承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需就其实际出资数额承担企业责任。
然而,如果某些股东擅自滥用企业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