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能否填写儿童姓名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若该儿童已经成年,则在法律层面上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确权登记时允许将其姓名填写在权利证书中。
2.然而,对于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而言,因其尚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首先由本人(即户主)进行确权,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才能够享有“受让”的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