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社会保险基数的上下限规定如下:其缴费基数的上限为,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本省、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的三倍(即100%×3)以上部分,将无法计入缴费基数范畴之内;而缴费基数的下限则设定在,当职工工资收入较低以至于不足以达到上年度本省、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的六成时,该年的社保缴费便会以上年度本省、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的六成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