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宣告破产后,其债务的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首先,由指定的破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清点、估值及变卖处理。在债务执行环节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的各项清偿请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