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员工主动离职的一般性情况,多数情况下并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此举缘起于雇主方面的过失,例如未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充分的劳动安全保障或劳动条件、未按时且足额地发放员工应得的劳动薪酬、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从而触发了员工的辞职行动,此时,这些员工便有资格获取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它会依据员工在当前工作单位服务的时长,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准,向该员工进行给付。若服务时间长达六个月但不满一年者,则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将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