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工作期间意外发现自身处于孕期的女性员工,雇佣方理应采取合理措施来维护其劳动权益,而非轻率地决定解雇她们。因为,在此特殊情况下,这些怀孕的女性员工受到我国法律的特别关爱与保护。仅当怀孕的员工出现严重违反雇佣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因严重渎职给雇佣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雇佣方可考虑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怀孕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生育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