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探讨能否对涉嫌伤人者实施取保候审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复杂的要素。举例来说,假设涉案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并不严重,再加上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态度,具备固有的居住地点及稳定工作,足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保持与案件及其处理的紧密联系,以及其本身不存在显著社会危害性的状况,那么这样的情况确实是存在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然而,若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例如遭致重大损伤乃至生命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潜在的逃逸风险、销毁证据、串供等行为倾向,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争取到取保候审殊为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