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出售假药行为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将根据各案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断,其中关键要素包括所涉假药的类别与特性、持有人所售假药的数量以及由此引发的潜在危害程度等等。通常而言,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者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免于法律制裁。此项刑事强制措施仅表示针对该案采取较为宽松的拘留与调查方式,不代表案件审理已经画上句号。倘若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法庭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后认定犯罪事实明确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同时满足了我国《刑法》所限定的犯罪要求,那么罪犯依然难逃法律制裁。然而,如若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提供重大立功信息以争取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积极向受害方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并表现出真诚的悔意以及愿意接受法律惩罚的意愿,这些都有可能在量刑过程中得到考量和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