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工伤等级达到四级的员工,若是其所在企业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那么该员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将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然而,关于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退休以及获得相关福利待遇,则需要依据诸多复杂且相互关联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在此类特殊情况下,也许我们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确保您可以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