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这两个关键性的术语。
其中,主要责任代表了当事人在事故中所犯错误及所应负担的责任占比较大,往往对事故的起因、发展乃至结果都有着决定性或支配性的作用。而相对于主要责任而言,次要责任的过错程度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重则相对较轻,其对事故的影响力也相对有限。进一步地,以赔偿责任为例,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理应负担起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