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鉴定出患有职业病时,所属雇主应在事故发生当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向覆盖该区域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确认申请。如遇有特定情形,需获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特别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地予以延长。如果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工伤确认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后的第一年内向所属雇佣企业所属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直接提交工伤确认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