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劳动者有权向公司提出或与公司达成共识,决定是否续签、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希望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优先考虑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内部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公司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内部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十年的时间;
3.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也应该优先考虑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