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犯罪行为,确切说应该是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于其构成要素,首先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或者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对劳工的金钱支付义务;
其次,所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所谓的“数额较大”;
最后,行为人必须在被政府相关部门勒令支付后仍坚持不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数额较大”的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广大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