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选择在孕妇处于孕期、产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半年之内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也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在此种情况之下,遭受解雇的孕妇完全有权利作出决策,即拒绝接受离职安排,同时还可依法向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请。在妇女怀孕期、生产后不超过一年以及停止哺乳后长达六个月的阶段里,企业根本无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孕妇签署的劳动合同。假如公司强制实施这样的决定,那么受影响的孕妇将能够利用适当的法律程序,如劳动仲裁等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