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时效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之日起算,必须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如因案情复杂导致审理期限延长,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