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饮酒而导致的伤亡事件通常不被视为工伤范畴。这主要是因为饮酒并非工作必备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且大多数情况下系员工的自愿选择行为。然而,假如能够证实伤亡事件与工作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例如由于工作性质需要进行必要的宴请应酬并因此产生了饮酒行为,那么盲目的判定可能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情况的认定标准将会极其严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