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续约达成共识时,一般情况下并无权享有领取“N+1”报酬的权益。然而,若雇佣方在原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上擅自做出降低条款的行为来提出续约,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的话,那么雇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具体而言,这笔补偿金将根据员工在该公司服务的长度,以每年每满一年便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的方式进行计算和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