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劳动合同延续之事宜在法律上并未对相对应当事人的期限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然而考虑到实际操作以及其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强烈建议各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沟通与协商,以期能够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得以延续。通常情况下,提前约莫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洽谈比较适宜,以便于各方都能拥有充裕的时间去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