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合法因素获得解除,并符合相关法律所提出的应得赔偿设定标准,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据自身的权益向雇主索取相应的补偿金。例如,倘若雇佣方未能遵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或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亦或是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解除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雇佣方有义务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当雇佣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整过程中需要裁员、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难导致不得不裁员等情况时,同样需要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