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因拖欠薪酬而导致阁下辞去职务,那么阁下享有申请获取经济赔偿金之权利。一般而言,贵司需依据阁下在该单位持续工作的期限,每过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以满足阁下的需求。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情况,则需视为已服务一整年来进行计算;
至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情况,贵司需要支付一半的基本工资给阁下作为补偿。
此外,经济赔偿金的月工资将根据阁下在职期间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