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怀孕妇女的劳动关系,那么该女性有权向用人单位索求赔偿金。通常情况下,该赔偿款的数额为经济补偿规定的两倍。而经济补偿则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因此,非法终止怀孕妇女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赔偿金,大约便是根据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计算得出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