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将在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予以终结。
然而,若遇到案件过于复杂需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则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首肯及书面许可,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因此,劳动仲裁的最终裁决结果最晚应在六十个自然日内产生。此举旨在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能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