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婚姻中有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却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在此种情况之下,离婚仍然是有可能实现的。关于该问题,诉讼途径成为了一个可行的选择。当法院受理并审理由此产生的离婚纠纷时,它将全面地评估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举例来说,诸如存在重婚行为、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频发、沉溺于赌博或有毒品滥用等不良习惯且长期未能改正、双方因感情破裂出现分居达到二年以上等情况,法院经过稳妥有序的调解后,如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便应判令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