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骨折需进行工伤鉴定,通常会出现如下几个常见情形:在正常工作实践中,因直接或间接从事于指定工作内容而受到了事故损伤,从而诱发了骨折现象;在实际工作时间前后,若在特定工作场所展开及完成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不幸遭受到了事故伤害并因此引发了骨折症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履行其所担负的职务职能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想不到的伤害,从而导致了骨折现象;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因为患上某种疾病而可能诱发到骨折问题;当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不幸受到伤害,或是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也可能会引发骨折现象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