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的赔偿事宜,往往涉及到如下三种情形:
首先,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由于职务责任而遭受职业事故伤害,以致不幸丧生;
其次,员工于职务时间后的同样职业环境中,从事跟其职务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生命终结;
最后,当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突然罹患疾病并因此丧命,或者在48个小时以内经过紧急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下,也会被视为工伤死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上述工伤死亡的认定,必须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