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死亡赔偿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的赔偿事宜,往往涉及到如下三种情形:
首先,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由于职务责任而遭受职业事故伤害,以致不幸丧生;
其次,员工于职务时间后的同样职业环境中,从事跟其职务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生命终结;
最后,当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突然罹患疾病并因此丧命,或者在48个小时以内经过紧急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下,也会被视为工伤死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上述工伤死亡的认定,必须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当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则有义务支付其双倍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金:第一种是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例如,当公司决定解雇处在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工作者等就属此类情况。第二类情形则为企业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这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前通知员工或未向他们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等内容。最后一种情况即是当企业运用欺骗、威胁或趁人之危的手法,或者在员工无法完全辨识和理解的情况下,强制员工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时实施裁员措施。综上所述,任何企业在采取辞退员工行动前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因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巨额行政处罚,及由此带来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的法律风险。对于那些因被企业解聘而感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员工来说,务必谨慎收集并保存与此有关的证据,并应即时寻求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赔偿,分三类:一、工作期间及场所内因职务伤亡;二、工作时间外同环境进行职务相关预备或收尾时伤亡;三、工作期间内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均视为工伤。认定需经法律程序与专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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