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死亡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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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赔偿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第一,在工作期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伤亡;第二,在工作时间外,于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活动的同一环境中发生的伤亡;第三,在工作期间内,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认定工伤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专业鉴定。
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死亡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死亡赔偿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的赔偿事宜,往往涉及到如下三种情形:

首先,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由于职务责任而遭受职业事故伤害,以致不幸丧生;

其次,员工于职务时间后的同样职业环境中,从事跟其职务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生命终结;

最后,当员工在规定的职业活动日程及场所内部,突然罹患疾病并因此丧命,或者在48个小时以内经过紧急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下,也会被视为工伤死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上述工伤死亡的认定,必须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要两倍工资

当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则有义务支付其双倍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金:第一种是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例如,当公司决定解雇处在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工作者等就属此类情况。第二类情形则为企业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这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前通知员工或未向他们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等内容。最后一种情况即是当企业运用欺骗、威胁或趁人之危的手法,或者在员工无法完全辨识和理解的情况下,强制员工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时实施裁员措施。综上所述,任何企业在采取辞退员工行动前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因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巨额行政处罚,及由此带来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的法律风险。对于那些因被企业解聘而感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员工来说,务必谨慎收集并保存与此有关的证据,并应即时寻求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处理劳务工意外身故赔偿,分三类:一、工作期间及场所内因职务伤亡;二、工作时间外同环境进行职务相关预备或收尾时伤亡;三、工作期间内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均视为工伤。认定需经法律程序与专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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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工伤死亡
工伤死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2.在上下班前后的工作场所内,因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伤致死。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暴力或意外伤害致死。4.因患职业病而死亡。5.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后失踪,经法律确认已经死亡。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相关事故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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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怎样才算意外死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意外死亡是指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  中国十大意外死亡原因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外都有。统计数据显示每年仅发生在医院的因医疗故失造成的死亡人数就有10万左右,伤残人数为50万左右。我国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与差距较大,每年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人员数目也很大。  交通事故: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从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的事故仍然呈上升的趋势。  突发疾病:据统计,以心脑血管疾病为主的突发疾病已成为仅次于癌症的谋害人类生命的大杀手。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摄入过剩,加上锻炼不足,患上心脑血管疾病的人越来越多,这也导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的人数越来越多。  自然灾害: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报告称,2011年中国自然灾害造成1049人死亡或失踪。然而,洪灾、旱灾、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11年达到3030亿元(近480亿美元)。自然灾害面前,我们深感自己的渺小与脆弱。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引起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2011年第四季度,卫生部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46起,中毒1876人,其中死亡31人。与2010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增加43.8%,中毒人数增加42.9%,死亡人数增加72.2%。  高空坠物: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空间日益紧凑,大楼越来越多、越来越高,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保安笼、花盆等日益增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上海曾对大中型玻璃幕墙做过调查,结果发现931幢被查建筑中,约有90幢存在安全隐患。  高空坠落:最早引起人们对高空坠落死亡关注的当属1993年著名歌星黄家驹的舞台坠落死亡事件。高空坠落死亡事件的大部分群体为建筑业从业者,主要是一线作业的农民工。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从业者越来越多,然而由于他们的安全意识不足,加上安全保障不够,以致安全事故频发,新闻报道中对高空坠落引发死亡的报道屡见不鲜。高空坠落,正成为造成人们意外死亡的诱因之一。  火灾: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据统计,我国约70%的火灾和60%的火灾死亡人员发生在农村,许多农村对火灾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以省为例,201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3438起,死亡20人,受伤6人,直接财产损失3410万元。  溺水:我国夏季全国普遍高温,尤其是暑假期间,一些中小学生结伴到江、河、湖等天然水域游泳的增多,由此造成的溺水死亡事故又见各大媒体报端。近年来,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  电击:我国夏日触电伤亡事故频发:因高温、暴晒,电器、线路容易老化出现短路、漏电;户外工作者汗液含盐,触电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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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如何判刑,怎么才能判死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这类案件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罪去定罪处罚是不够准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 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罪或以故意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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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告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若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突发意外失踪至少两年后仍无音讯,可申请宣告死亡。若因意外致生死难确认,权威机构确认生还无望,亲朋好友可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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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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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什么情况下病人死亡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释义]  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在家里死亡,没有死亡证明,怎样才能注销户口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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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死亡保险不赔
死亡保险不予理赔情形包括:生效前离世、自杀(除非特别注明)、违法导致的死亡、战争或军事行动身亡。此外,未按时支付保费或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偿。以上情况均属保险公司免赔范畴,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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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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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什么情况下才会判缓刑
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后可以缓刑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能够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时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若对死刑什么情况下才会判有疑问的,可通过下文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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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婆死了,再婚怎样才可以把死亡证
[律师回复]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什么情况下病人死亡才构成医疗事故罪,法律对医疗事故罪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释义]  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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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犯罪吗
在未察觉中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后果,且行为是常规的,通常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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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出差喝酒死亡哪种情况算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差喝酒死亡哪种情况算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不算工伤的。理由:工伤,即因工负伤。这里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实施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这里的“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身体损伤或死亡)。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要注意以下四个界限:
(一)时间界限。
(二)空间界限。(三)职务(业务)界限
(四)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发生有过失,作为将该伤害排斥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的理由。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乏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综合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形,除了醉酒、吸毒、故意犯罪和当事人故意造成伤害外,不能因为受伤职工其主观上有过失,就否定其行为的工伤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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