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教师在申请产假的过程中,其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以及绩效考核应当予以下调或者暂停进行。在产假休养期间,教师的薪酬将会被暂时停发,取而代之的是用作补贴生育津贴的处理方式。若该教师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制度,其所得的生育津贴将以学校在上一年度中的员工月均工资为基准,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来进行相应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学校上一年度内的全体员工月平均工资较低,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那么学校应全权负责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然而,若工会年度内的员工月平均工资较高,超出了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则学校不可以擅自从这个数字里扣除任何费用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