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婚前债务应当由债务人独立承担责任。然而,若婚后所得之现有资产被用以清偿婚前债务,并且夫妻双方就此事项已达成约定共识者,依约履行之。如未有任何约定,且债权方得以证明该项债务实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夫妻双方均应对此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