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再度提起诉讼时,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的。然而,若该次诉讼是基于全新的事实与理由,或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减免诉讼费用的特定情形,其收费方式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当原告主动撤销诉讼申请或法院按照撤诉程序进行处理时,诉讼费用将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为原来的一半;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其诉讼费用也可能会受到专门的规定限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