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租赁房屋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往往需要综合考察诸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周密分析。一般而言,出租人和各类生活紧密相关的成员均具备享受相应补偿的正当权益。所谓共同居住者,通常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正式颁发之日起,已经在被拆迁居住房屋所在地拥有本市常住户籍,并且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存在其他住房但是居住条件较为艰难的人员。若出租人与共同居住者之间就搬迁款的具体分配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则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将依据各方面的实际居住状况、对房屋所做出的贡献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以期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