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切实承担了如下几项重要的职责与职权: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权威性的仲裁裁判;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衍生的争议作出明确的认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公正且高效地裁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各项争议内容。这一系列职责与职权的最终目标在于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迅速而有效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问题,从而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和裁决两大手段的配合使用,公正维护劳动秩序,并以此为出发点,致力于推动劳动关系向着更为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持久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