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因经济或身体原因无法承担起子女抚养义务,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诸多因素作出公正裁决。这种情况下,法官更可能偏向于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授予女方,但这需以女方具备充分的抚养能力以及自愿承担抚养责任为前提条件。此外,若男女双方均缺乏直接抚养孩子的恰当条件,则法庭亦可考虑委托孩子的其他近亲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代为照看,或是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确保子女得到妥善安置并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