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诉和解(又称庭审和解)程序可应用于以民间纠纷为起因,且性质涉嫌动摇刑法体系的四、五章节中所规定的犯罪案件,倘若可能被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针对除渎职犯罪外,有可能被判处低于七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采用此种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将不适用于该程序。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并通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