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贵司所拖欠之债务未能得到妥善执行,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则需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贵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如若经审查后确认符合相关条件,法院便会将贵司正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因此,请务必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有关贵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不当行为的线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