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雇主解聘雇员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的计费方法,主要依赖于解聘的具体原因。若为无过错性的解聘行为,例如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了企业的重组及因生产运营面临严重困难而对雇员进行的裁减,根据该雇员在当前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个完整的年度就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基本薪酬作为经济上的补偿。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个年度的雇员,则以一个年度来计算他们应获得的补偿金额;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雇员,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基本薪酬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基本薪酬”,是指雇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实际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