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时限问题,往往会受到案件性质与复杂性等因素影响而产生差异。在此方面,需注意到普通的公诉案件在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必须作出判决,并且期限最迟不能推迟至三个月。
然而如涉及可能判处死刑之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之案件,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所述任何一种情形之片段,在得到上级人民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审判时限可适当延长三个月。若情况特殊而仍须加以延长,则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审批。
此外,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在接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但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则审判时限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